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226 | 公开日期: | 2024-12-11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的答复
钦韩芬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92号提案《关于解决农业企业季节性用工社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农业农村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季节性用工的社保缴费制度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按月缴纳的社保缴费制度由国家统一规定,各省须按规定规范执行,没有政策制定或调整的权限。
二、关于社保全国统筹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职工养老保险已实现一人一账户,省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转移统一通过国家公共服务转移平台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参保人只需登陆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由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关于完善农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社保政策
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已出台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为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超龄劳动者(含退休返聘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超龄劳动者因工作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障权利,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工作伤害保障问题。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每天24小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两大入口,实现用人单位线上平台一次申报,也可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册(增减表)的次日起生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关于支持农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农产品保供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全产业链补强和联农带农机制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科技创新和政策供给为保障,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组织,有效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一是强化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连续召开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连续三年以省委一号文件形式出台“三农”综合性文件,配套制定《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等政策举措,推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整合和统筹财政支农资金,优先向重点农业企业倾斜。二是强化平台支撑。立足优势特色产业,推动集群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平台,累计建设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5个、国家农业产业强镇43个,建成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114个、省级农业强镇109个。三是强化人才支撑。按照我省建设“三支队伍”的总体要求,重点实施包括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行动、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和人力资源服务增值化改革在内的七项行动,持续加大引才育才聚才力度,为农业企业季节性用工提供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人力资源统一大市场,坚持增值化改革的理念,围绕育才、引才、聚才、识才、用才、护才等环节,推动人才服务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从“单一性”向“综合性”提升,以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大市场为载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化集成改革,不断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生态。将培育农业企业领军人物纳入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省级每年培训100名以上引领型农业企业家、1000名以上成长型农业企业家,着力打造高素质农业企业家队伍。四是强化监测认定。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倍增计划,修订并印发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拓展认定范围,优化流程,推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向农业产业化企业转化提升。开展监测评价和申报认定,2023年新认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5家,总数达640家。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百千”工程,制定农产品加工基地(园区)认定标准,新认定农产品加工基地(园区)30家。
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具有积极的建设性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并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同时,进一步落实《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做好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和认定工作。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