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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4-00151 公开日期: 2024-08-14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8- 1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较多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细化了征管操作流程,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了《公告》。在《公告》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规范申报享受

1.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向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申请。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办机构核实人员身份、劳动合同签订、三险缴纳、在职状态后,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申请。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追溯认定期限最长为3年(不含申请当年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优化申报流程。

(二)完善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推进数据共享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书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为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和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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