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146 | 公开日期: | 2024-08-09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主要内容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三项政策,并对优化经办服务、防范基金风险等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降费率期间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是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畅通经办渠道,依托“无感智办”功能提高政策执行精准度。
三是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四是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在办结前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尽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