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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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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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87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5〕11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法规正文 |
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工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工龄能否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请示》(义人劳保[2005]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浙江省内务局浙内劳(77)35号文件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据此,我们意见,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