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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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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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0-0615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0—0001 |
法规文号 | 浙劳薪〔1980〕2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关于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 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 浙劳薪〔80〕21号 根据浙革〔1979〕9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从业人员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的集体单位工作后的工龄、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前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浙革〔1979〕95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连续计算。 一九八〇年一月十九日 (摘自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浙革〔1979〕95号文件有关工龄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