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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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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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8-0619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8-0005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险〔1988〕6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64号 省级在杭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最近决定,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所在地市的规定执行。为此,现将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三月三日《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外,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五元。 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税务局 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杭劳薪(1988)23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市级各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88]2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经我们研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助费。 二、按杭革[1981]126号文件和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享受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 上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均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