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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8-0619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8—-0005
法规文号 浙劳人险〔1988〕6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64   

省级在杭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最近决定,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所在地市的规定执行。为此,现将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三月三日《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外,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五元。   

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税务局   

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杭劳薪(198823   

各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市级各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882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经我们研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助费。   

二、按杭革[1981126号文件和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享受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   

上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均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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