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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0-0621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0—0010
法规文号 浙劳人险〔1990〕239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劳险字[1990]20号《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对于巩固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都是事关全局的大事。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于职守,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对本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请结合将于十二月上旬开展的全省各市、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财务大检查,一并检查和报告。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劳动部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已在全国二千二百多个市县普遍开展,继北京、天津、上海和福建省实行了全市和省级统筹之后,江西省今年又实行了省级统筹。目前,各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征缴和支付的退休费用,已达一百多亿元。统筹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均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去年以来,因有些企业出现生产滑坡和停工待工问题,给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统筹工作的难度;另外个别地区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也使基金受损,严重危害了退休职工的利益。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统筹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搞好当前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至关重要。

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争取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请示汇报;同时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正常、合理的运转和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核实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防止漏缴及冒领。对欠缴基金的企业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采取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的办法,待企业经济情况好转时,再予补缴;对个别故意拖欠、拒缴的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促其按期按数缴纳。

三、养老保险基金是调休职工的“保命钱”,必须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存储情况要定期清理检查,对发现滥用基金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追回;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查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养老保险基金要注意保值增值。应商同银行,对存入专户的基金争取最佳档次的利率,并将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对于擅自挪用基金利息的,要视同挪用基金处理。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未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投资或贷款。

五、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从中提取的管理费,是用于支付退休费用的专项基金和维持统筹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开支。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任何税费。管理费提取比例因各地企业数、职工人数的情况不同,目前还难以统一规定,建议由各地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六、管理费的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管理经费开支范围,严格各项开支的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和各项必需的公务费、业务费,以及初建机构所需的开办费。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其它专项基金,及管理费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我部保险福利司。

一九九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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