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关于对若干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2-062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2—0003 |
法规文号 | 浙人薪〔1992〕9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关于 对若干工龄计算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1992〕96号 为了妥善处理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到农村插队的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取进入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二、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下同)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三、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机关选聘干部以及从乡、镇机关选聘干部中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如在被选聘前任民办教师或乡镇专职农技员等各种“员”的人员(如农技员、林技员、文化园、会计辅导员等),其最后一次经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任民办教师或农技员等专职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均不作重新处理。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