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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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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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3-0624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3—0005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3〕14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3]14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需要,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经研究,现就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是计发其退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本人从招收录用之月起,均应按省政府浙政[1986]5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并以此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 二、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 三、认定视作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省、部属单位报省劳动厅)审核批准,并抄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处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