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换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5-0627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5—0021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5〕20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5)20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职工流动日趋频繁,为加强职工流动的养老保险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跨市县流动或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内流动,以及企业成建制异地迁移时,原固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随之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数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当地(迁出地)“两金”合并前缴纳的,按合并前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乘以实际缴费月份计算转移,当地(迁出地)“两金”合并后缴纳的不转移。 职工在市县范围内或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内流动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173号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应随同转移。 三、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本机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资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浙江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及时划拨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原参加地方统筹的部属企业,经国务院批准改为参加系统统筹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由省劳动厅按照劳动部的批复意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