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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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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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20 |
法规文号 | 浙劳函〔1994〕1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1994-03-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4]15号 衢州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衢市劳人仲[1993]220号《关于处理曹增成退休年龄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3]8号文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并会同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查证核实。对无法查实的,应以职工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认定职工的出生日期,以此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