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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 00248503X/1994-0625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4—0020
法规文号 浙劳函〔1994〕1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1994-03-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4]15号

衢州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衢市劳人仲[1993]220号《关于处理曹增成退休年龄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3]8号文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并会同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查证核实。对无法查实的,应以职工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认定职工的出生日期,以此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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