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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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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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6-0630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6—0016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6〕26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6)268号 (1996)财社88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精神和我省1995年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岗位津贴的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在今年四月份人均增加23元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凡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40元; 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0元; 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25元; 按国务院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增加15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的调整另行通知。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问题参照本通知,由各地研究确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