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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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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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6-0630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6—0011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6〕10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6)10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基金转移问题仍按浙劳险(1995)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终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台账,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四、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地、各部门统一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形式: 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转移日期: 单位:元、月
补充材料: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注:(1)⑤=①+①×②÷12×③+④。(2)缴费年限以月计算。 调出单位:职工本人:社会保障机构:经办人: (章)(签章)(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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