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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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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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6-0629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6—0020 |
法规文号 | 浙劳政〔1996〕70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有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至1996年6月30日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并凭《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意见》第66条规定的企业部分职工,要求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的,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本着“从严掌握”原则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实施的工种和期限。 四、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转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间断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遵循《意见》第98条规定。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