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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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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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5-0629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5—0004 |
法规文号 | 浙人薪〔1995〕1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1995〕19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的地区和单位来电询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可否发给加班工资?经研究,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前,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应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2、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二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3.5天。对加班工作时间应严加控制,加班时间最多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5个工作日)。 3、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