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社会保障类
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651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0—0024
法规文号 浙劳社险〔2000〕18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0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  

离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85号浙财社字[2000]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舟山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浙组[2000]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部分离休干部离休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对2000年7月31日前离休的人员,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处级待遇调整离休金;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科级待遇调整离休金。  

  二、对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处级、副科级重新进行“套改”。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6]192号、浙劳险[1996]55号、浙政发[1999]22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生活补贴及保留的津贴补贴。重新“套改”后离休金高于重新“套改”前离休金的,从2000年8月1日起予以补足差额;低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减。  

  四、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要填写《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标准发给。  

  五、离休干部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助费条件,可将这次调整后的离休金标准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费的基数。  

  六、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调整举例  

2.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