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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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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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1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13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2000〕9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2000]96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县、市统筹。 自198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统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和积极探索,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县、市统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发展不够平衡。有的政府部门认识不够到位,工作力度不够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够广、基金收缴困难,企业欠费持续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下降,支付压力日趋加大。去年全省有40个县、市发生赤字,赤字金额达4.94亿元。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省政府浙政发[2000]68号文件决定,“全省继续实行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县、市政府要对本地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工作负全责,并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责任制。”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抓好县、市统筹的巩固和提高工作,依法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县、市统筹的重点是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在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象、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县、市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二、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在巩固去年扩面成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依法将在建制镇以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当前,扩面的重点是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要鼓励和支持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续保。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做好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工作。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工,其个人帐户的处理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转移或一次性支付。关于乡镇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柴松岳省长在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上指出:“这件事,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样做,短时期内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已办在建制镇的乡镇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对这些乡镇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为此,各地一定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从我省结构调整、深化改革、重组优势、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抓好乡镇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今年参保人数要在巩固1999年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净增20万人。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今年扩面任务的按期完成。 三、加强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缴费基数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省里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和提高标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要从有利于确保发放和减轻企业负担出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并按规定调整。 四、强化基金征缴,加大企业欠费回收力度。 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配合税务部门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重点要核准缴费基数特别是去年扩面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同时,要依照地税部门反馈的基金征收信息,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管理工作。要加强计算机管理工作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同时,通过法律、行政、举办欠费大户培训班等多种手段,及时回收企业欠费,年内回收率要达到50%。 五、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各地要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省委[1999]39号文件精神,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在扩面征缴、增加基金收入的基础上,从破产企业财产、企业改制变现收入中提留一块,从国有股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块,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划转一块,从财政支出中增列一块等手段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解决历史隐性债务。解决历史债务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力争把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问题解决好。我省远期目标是把职工11%的个人帐户由空帐转为实帐;中期目标是把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完全转为实帐;近期目标是把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40%左右的比例转为实帐,待各方面条件具备时,再逐步提高空帐转实帐的比例,保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机制的有效运转。各地要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基础上,按照解决历史隐性债务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抓好落实。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专户按季对账制度,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基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发生,过去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今年底前要全部收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七、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根据浙政发[2000]6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建立省、市(地)两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予以退回。定期养老保险调剂金仍按规定上缴,每半年将其中的50%返回给各市地(含省社保中心),由各市地管理和调剂使用。要制定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不断提高透明度。要加强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省、市(地)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向县、市公布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省级直接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调剂金实行分账管理。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