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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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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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3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06 |
法规文号 | 浙人薪〔2000〕10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现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三、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报到之日算起。 四、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五、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七、获得学位后增加的工龄,填写表格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八、获得学位后增加工龄,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理工资和退休费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于工龄变动需要调整缴费年限及养老金待遇的,需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本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二○○○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