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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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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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6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24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1〕11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113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问题意见水平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4号)的规定,在你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第一部分,按25元乘以2000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3715元)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28元确定。请按规定尽快做好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从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