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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1-0657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1—0029
法规文号 浙劳社老〔2001〕21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

浙劳社老(2001)2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

近年来,随着我省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改制清算过程中,接收了一定数量的实物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抵费资产。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避免社保基金的流失和浪费,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现将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劳社厅发明电(2001)1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对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以抵缴社会保险费形式接收的各种实物,不管其管理形式和存放地点,都必须纳入本次清查范围。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商品及原材料等。

二、认真做好抵费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抵费资产要逐笔进行登记,并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项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随意转移产权。对被有关部门借用或无偿占用的,要立即清理并限期归还。

三、妥善处理抵费资产。已经接收的各种实物资产,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变现,可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变现,拍卖实物要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拍卖过程要公开、透明。变现后的基金要作为基金收入及时进账。实物抵费金额与变现收入的差额,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四、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各地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抵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以物抵费之便谋取私利,对于因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基金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抵费资产的清查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要求填写《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及清查总结报告,并于9月20日前上报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属县市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材料于9月2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571-85119445;联系人:项薇;

传真电话:0571-85116387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情况清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种类

数量

金额(万元)

处理情况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日期:

注:本表各县市于9月20日前报各市,各市汇总后于9月25日前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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