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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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能全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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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7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19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1〕7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能全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7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 《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1998]45号文件)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省各地已基本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这对强化基金征缴,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完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这些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承担着部分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能。根据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和浙财社[1998]4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将目前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能全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应缴费的基本数据。对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数据后,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浙财社[1998]4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抓紧做好征收职能完全移交的各项准工作,并对参保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