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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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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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8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28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1〕209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09号 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市县、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区社保委,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包括浙劳险(1999)100号文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予以补足;如“中人”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在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增幅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不列入新老办法对比的基数,但剔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待遇增幅仍控制在5%以内。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抓紧做好2001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计发工作。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