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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653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0—0005
法规文号 浙人薪〔2000〕7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70号

浙财行〔2000〕6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难以界定、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继续冒领补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规定作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系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应及时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四、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五、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附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补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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