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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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建国前参军1954年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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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3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04 |
法规文号 | 浙人薪〔2000〕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建国前参军 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 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15号 浙财社〔2000〕4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部分建国前参军、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6号、〔1989〕财行6号)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其补助费的标准及医疗补助等待遇可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9〕165号、浙劳薪〔1999〕237号、浙财社〔1999〕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2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260元。以上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25元。 二、上述人员去世后,按其生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补助金,作为丧葬费用,并从去世后的次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已经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其他补助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助。 四、调整后的标准从1999年7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今后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时,上述人员的补助费标准相应提高。 二○○○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