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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1-0653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1—0060
法规文号 浙劳社劳薪〔2001〕76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随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企业工资分配的随意性,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积极协助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配合。在推行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指导工作,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政策和法律咨询,以提高企业和职工双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  

3、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要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提供参考依据。  

二、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可先在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中试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各类企业推行,重点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中推广。  

三、对《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补充意见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均等,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另行指定。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由于签订工资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行变化,致使工资协议难以履行时,工资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3、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需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包括:企业工资协议申报表(详见附件二)、工资协议及说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协商的原始记录、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劳动合同的附工作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须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4、在杭省、部属企业工资协议报我厅审查;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资协议后,先予以登记、编号,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在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向协议双方发出《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实行全省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做好工资协议的备案、存档工作。  

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推广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在本地区内加以交流。各地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半年起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劳动工资处。  

 

附件: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参见部令第9号文)  

2.企业工资协议申报表  

3.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二〇〇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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