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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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外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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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2-0662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2—0053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函〔2002〕15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外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2)153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外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2)182号)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35号)精神,并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批复如下: 一、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其未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前,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外籍人员,如符合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国内企业干部(技术)岗位女职工缴费至55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执行。 三、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其本人符合浙劳社复(2001)3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可不予更改。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