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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2-0664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2—0026
法规文号 浙劳社老〔2002〕3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经济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30元乘以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2414元)的比值确定,计算后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

月调整标准=30元×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部分: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元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元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年;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三、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处理

符合享受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1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1年当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资金开支渠道

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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