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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可否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3-0669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3—0029
法规文号 浙劳社老〔2003〕21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可否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老(2003)214号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公企业可否办理病退的请示》(台劳社老(2003)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正常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参保缴费年限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劳动鉴定程序和退休、退职审核权限按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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