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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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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3-0668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3—0040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3〕18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81号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魏宝珍是否可以享受遗属津贴的请示》(绍市劳社(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经济收入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魏宝珍因属被征地农民对象,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机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应视为有经济收入者。但由于领取的养老保障金低于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差额部分可由其丈夫单位予以补足。以后随养老保障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调整,确定增减标准,直至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时止。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