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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3-0670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3—0020
法规文号 浙劳社培〔2003〕205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

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3〕205号2003年11月18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自1992年省劳动厅印发施行《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以来,对推动全省技工学校的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0余年来,全省已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的省级重点技工学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技工学校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加快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提高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使技工学校工作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对原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一、从今年起,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按《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执行。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可按隶属关系申报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第2、11条为必备条件)。对不是独立建制的技工学校,但在册技工学生数比例占学生总数80%以上的也可申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行业部门要按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的评分办法,帮助申报学校进行自评,并在开展评估工作当年的9月底前,将自评达到950分以上的学校评估报告、申报表报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二、已被批准的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今后将每四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认定,并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我厅;我厅将分批组织复评。对经过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求其在一年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称号。

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是加强技工学校建设、落实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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