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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8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4-0001
法规文号 浙劳社就〔2004〕109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裁员程序,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和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裁员行为要提前介入,将工作重点从事后补救转移到全程规范和指导上来。要结合实际,完善企业裁员的有关规定。对失业率已超过控制目标的地区,要适当从严控制企业裁员。对面临暂时性困难或裁员条件不充分的企业,要积极探索职工安置的新办法,将岗位补贴、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等提前引入,避免大量失业人员集中拥入就业市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当前行之有效的再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固定下来,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努力缩短失业周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联系,设立就业援助专门窗口和再就业援助档案。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愿望迫切的“4050”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等就业困难人员,要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其自主创业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继续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开发一批适合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对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形成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当前重点是加强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建立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择业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向社会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尽快提高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要进一步落实培训就业资金,开发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动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设置培训课程,开展实用性、定向式培训,帮助失业人员尽快上岗。

四、抓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努力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提高覆盖率。抓紧将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收,各司其职,加强联系,严格按规定确定缴费基数,确保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要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扩大促进再就业补贴使用范围,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五、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完善城乡劳动力资源抽样调查制度。要以控制失业总量、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保证失业人员生活和求职需要为目标,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指标体系,确定预警线,完善不同警戒线的相应对策,将失业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综合考虑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协调发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失业调控目标任务的完成,保持社会稳定。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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