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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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更改对职工自动离职决定之后职工连续工龄及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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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6-0577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6—0049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6〕12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更改对职工自动离职决定之后职工连续工龄及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21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更改对职工自动离职决定后职工连续工龄及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舟人劳社险【2006】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果是正确的,若干年后企业自行更改处理决定的行为无效。 原企业固定职工,被企业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自动离职前的工龄计算仍按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处理职工,已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