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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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出国定居后回国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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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3-0672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3—0001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3〕15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出国定居后回国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53号 青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出国定居后回国可否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请示»(青人劳〔2003〕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文件精神,职工出国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职工回国后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属非永久性居留,回国后失业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严格按月发放。请你们认真予以核实决定。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抄送: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