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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4-0674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4—0047
法规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4〕269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69

嘉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下乡人员在农村期间的时间可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善劳社〔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培(85156号文件规定:“凡从1962年起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下乡插队人员回城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的,其下乡插队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43号、原浙江省劳动局浙劳薪字(7923号文件规定:“凡符合政策规定,并经县以上知识青年办公室批准病退回城镇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下乡插队的时间与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可“去中间加两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下乡插队人员按政策规定因病退回城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的,其下乡插队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如下乡插队人员回城后,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其下乡插队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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