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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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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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8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20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工伤〔2004〕10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行业用人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06号 金融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为理顺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切实做好金融行业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我省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金融行业单位(含分支机构)及其职工,由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社会统筹: 1、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5、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6、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3、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二、参保时间 上述范围对象中,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所在地工侨办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2004年1月1日起,参加省级管理的工伤保险。 三、缴费基数与费率 1、2004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为本单位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3%。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费用征收 1、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保中心按规定征收。 2、工伤保险费以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每半年征收一次。 3、已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并已缴纳2004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省社保中心不再重复征收已缴纳月份的工伤保险费。 五、待遇结算 已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自工伤保险关系纳入省级管理后,其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尚未到当地经办机构结算),由省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结算。 六、业务经办 各金融行业单位(含分支机构)由其省级及宁波市主管部门为统筹结算单位,统一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并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汇总、核实并向省社保中心申报本单位(含分支机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 2、落实本单位(含分支机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并向省社保中心提供工伤保险费银行托收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 3、落实工伤预防和工伤医疗抢救措施; 4、向省社保中心申报本单位(含分支机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5、按规定程序落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6、配合省社保中心做好工伤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宣传、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以及其他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