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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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留场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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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80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5—0059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5〕14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留场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45号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刑满留场劳动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请示》(安劳社薪[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63)公劳就字第15号、(83)公劳字160号文件规定,对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留场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可从刑满留场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因此,该参保人员因错判已“服刑”的时间和留场劳动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