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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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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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2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59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薪〔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退休当月工资支付问题。职工退休当月,无论哪一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都应支付当月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内退职工,企业应按退养期间的标准支付当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关于企业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带薪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口径问题。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以上带薪假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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