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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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福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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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5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37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11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福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13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家属医疗劳保享受问题的请示》(甬劳社法监〔2003〕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由于我省现行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条件和范围仍依据1953年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因此,非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如该非原国有企业改制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其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办法享受劳保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如该非原国有企业改制前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改制为私营企业后,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请你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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