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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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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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6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35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3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 亲属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39号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确定问题的再次请示》(兰人劳[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1953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我省一直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以及未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等。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为此,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及条件,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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