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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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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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80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5—0056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5〕12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29号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丽人劳社[2005]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你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省农村信用联社浙作合[1999]7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