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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80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5—0056
法规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129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29号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丽人劳社[2005]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你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省农村信用联社浙作合[1999]7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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