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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吸毒致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0248503X/2007-0583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7—0062
法规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7〕86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吸毒致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86号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职职工因吸毒致死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请示》(鄞劳社[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民吸毒属违法行为,因吸毒涉及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你市职工汪辉因吸毒致死,如未涉及犯罪或司法部门未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关部门仍应按企业非因工死亡人员的政策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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