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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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吸毒致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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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583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7—0062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7〕8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吸毒致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86号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职职工因吸毒致死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请示》(鄞劳社[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民吸毒属违法行为,因吸毒涉及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你市职工汪辉因吸毒致死,如未涉及犯罪或司法部门未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关部门仍应按企业非因工死亡人员的政策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