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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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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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8-0588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8—0048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温劳社劳薪〔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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