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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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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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583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7—0055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7〕18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失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07-12-0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老[2007]18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按我厅浙劳社老[2007]80号文件规定计发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时,会有部分人员待遇低于2006年企业退休同类人员。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平稳过渡,现就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2007年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5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7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6年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水平的平衡衔接问题,2007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 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丽水等7市为50元; 金华、衢州2市为60元; 温州、舟山2市为70元。 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07年当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