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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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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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5837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7—0054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7〕132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07-08-17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台州市66元宁波市60元 衢州市58元舟山市57元丽水市57元 绍兴市57元金华市57元湖州市57元 温州市57元嘉兴市57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统筹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今后随着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作相应调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备注: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倾斜部分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2.对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底前年满79周岁),先按第2项,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再按第3项年满80周岁,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的办法增发养老金。倾斜额度=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