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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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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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8-0591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8—0012 |
法规文号 | 浙人发〔2008〕6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年休假。省直各单位和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应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0〕57号)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附件: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