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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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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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9-0594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9—0045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企业产生了深刻影响,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为帮助企业合理调节生产周期,稳定劳动关系和就业局势,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就工作时间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稳定就业岗位,缓解劳资矛盾,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对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下放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权限。自2009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把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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