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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09-0595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9—0020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09〕9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2009〕9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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