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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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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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0-0598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0—0050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0〕2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080元,原副师职职务1000元,原正团职职务920元,原副团职职务850元,原营职职务780元,原连排职职务730元。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