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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0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0—0006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0〕27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8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0〕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农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与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加强农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重大民生战略、民生目标、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民惠农的重大基础性工程。随着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业务延伸和拓展,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成为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把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和网络,努力实现服务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队伍稳定,业务熟悉,农村居民满意;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建立起10000个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到2012年建立起15000个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到“十二五”末,全省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二、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设在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内,统一称为“××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一站式”办理的重要窗口,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开展辖区内人力资源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负责录入和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数据库;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指导和农村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平台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协助做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和供养协议签订工作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日常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申请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家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收入核定、张榜公示、定期复核、公益劳动管理、走访慰问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基础台账。摸清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用工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相关信息的基础台账,全面反映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和救助情况、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情况。要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延伸到村,落实基础台账实名制,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提供就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发布职业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组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协助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创新就业服务方式,促进劳动者有序就业。

(三)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认证、死亡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等服务工作。

(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推动本辖区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基层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推动创建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活动。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平台实施“网络化”监察管理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协助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的排查和认定工作,协助乡镇(街道)、村委会做好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状况,协助做好散居五保对象的日常服务工作;及时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掌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需求,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的申请受理工作,会同乡镇(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入户调查工作,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困难程度,核定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协助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初步救助建议;协助乡镇(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救助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救助家庭基本情况及救助情况的张榜公示工作,负责低保对象公益劳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乡镇(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实施工作、开展慰问走访工作,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救助服务。

三、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人员经费保障

(一)人员配备。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要根据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工作任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社区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员应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农村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兼职人员主要从熟悉国家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政策,热心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大学生村官或其他村干部中选定。专兼职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员上岗前应进行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

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配备条件、标准等,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二)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原则上安排不低于15平方米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场所,为农村居民提供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服务。按照服务平台建设到哪里,信息网络延伸到哪里的要求,实现公共服务、信息网络的全覆盖,加快推进与省、市、县、乡镇四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平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的业务联网,努力实现业务协同处理,信息资源共享。各地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确保每个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配备满足日常工作及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

(三)资金保障。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人员、工作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解决,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工作人员经费标准由各地按照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予以确定。专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应高于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精神,参照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相关标准执行。工作经费根据对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地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的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当地财政应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有关规定和当地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实际的建设方案及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我省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建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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