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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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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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0-0598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0—0030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0〕35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失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5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广覆盖,充分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依法建立便捷、有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切实做到“六个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根据国家、省及各地有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覆盖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 (二)统一费率政策。要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实际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和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和2%左右。 (三)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市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统一组织实施。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各市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情况,依法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 (五)统一待遇政策。各市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要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流程,统一开发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工作机构的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四、各地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制定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统筹 通知 转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